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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垄断监管与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全球研究报告
报告作者:泷码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泷码数字经济网
报告完成时间:2026 年 6 月
免责声明
1. 本报告仅基于公开政策文件、国际机构统计数据、各国反垄断执法公告及行业公开调研信息开展客观研究,所有数据、案例、政策解读均不构成任何企业合规指引、投资决策、跨境经营法律建议,相关主体开展业务需自行咨询属地反垄断、数据监管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2. 报告中涉及欧盟 DMA、中美日韩各国数字反垄断立法、平台处罚案例、市场规模、劳动者统计等数据均来源于文末标注的公开数据源,泷码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泷码数字经济网不对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承担担保责任,若原始官方数据更新,以各国监管机构最新发布为准。
3. 本报告分析观点仅为研究机构独立研判结论,不代表任何国家监管部门、国际组织、头部数字平台官方立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司法诉讼、行政申诉、跨境合规申报直接依据。
4. 报告包含对跨国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监管政策差异、全球规则协调难点的客观分析,无国别歧视、行业倾向性评判,仅从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创新生态可持续视角开展中立研究;任何主体不得截取报告片段断章取义用于商业诋毁、舆论对抗、地缘政策博弈。
5. 未经泷码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泷码数字经济网书面授权,禁止完整转载、拆分摘录、商用发布本报告内容,合法学术引用需完整标注报告名称、作者、发布机构及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说明
1. 国际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 UNCTAD《数字市场竞争执法报告(2024)》、OECD 数字经济反垄断合作白皮书、欧盟委员会 DMA 实施年度评估报告(2026)、国际竞争网络 ICN 数字平台执法数据库;
2. 各国监管机构: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执法公告、欧盟委员会数字市场监管总局 DG CONNECT、美国 FTC、司法部科技反垄断诉讼卷宗、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数字平台竞争规则文件;
3. 行业调研机构:Fairwork 全球平台劳动者权益测评报告(2025)、全球互联网行业协会数字平台并购统计、国内灵活就业规模人社部公开统计数据;
4. 公开学术与媒体文献:世界互联网大会数字反垄断研究论文、澎湃新闻、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欧盟官方 DMA 立法文本、头部科技平台合规披露公告。
摘要
数字经济依托网络效应、数据闭环、算法控制权形成天然规模壁垒,跨国大型数字平台依托跨境业务布局实现市场支配力全球化延伸,自我优待、数据封锁、跨市场无序并购、算法歧视、挤压中小平台生存空间、平台劳动者权益缺失等垄断与不公平竞争问题已成为全球共性治理难题。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作为全球首部数字平台事前强监管立法,构建 “守门人” 专项规制体系,形成 “布鲁塞尔效应” 推动全球各国加速数字反垄断立法迭代。本报告围绕跨国数字平台跨境垄断六大核心风险:跨境市场支配滥用、平台自我优待、数据壁垒与数据垄断、跨市场并购审查漏洞、平台新就业劳动者权益受损、中小数字企业准入壁垒展开系统性梳理,对比中美欧日韩数字反垄断立法差异与执法实践,剖析当前全球反垄断规则碎片化、监管协同不足、数据跨境监管权责冲突、算法垄断认定难等现实治理困境,最终提出全球数字反垄断规则互认落地路径,围绕打破数据算法垄断、保障中小平台公平竞争、完善跨境并购审查、健全平台劳动权益保障、构建多边监管协调机制五大维度形成系统性治理方案,旨在约束大型数字平台无序扩张,维护全球数字经济开放创新生态,平衡数字产业发展、市场公平、劳动者权益与数字主权多重目标。
关键词:数字平台;平台垄断;欧盟 DMA;反垄断;数据壁垒;规则互认;平台劳动者;公平竞争
一、绪论:数字全球化下平台垄断治理的时代背景
1.1 全球数字经济规模与跨国平台垄断格局
截至 2025 年末,全球数字经济总量突破 42 万亿美元,占全球 GDP 比重超 45%,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核心基础设施,覆盖搜索、社交、电商、应用商店、云计算、本地生活、人工智能模型服务全赛道。数字市场具备区别于传统实体经济三大独特属性:一是无地域边界,平台数据、用户流量、算法体系可瞬间跨境流动,单一平台可同时在数十个国家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二是直接网络效应与间接网络效应叠加,用户越多、商户入驻意愿越强,数据积累越多算法优势越显著,形成 “强者恒强” 的马太效应;三是数据、算法构成核心生产要素,传统基于价格、产能的反垄断判定标准难以适配数字市场新型垄断行为。
当前全球数字市场形成寡头垄断格局:欧盟 DMA 已正式认定 7 家全球守门人平台,分别为 Alphabet(谷歌)、Amazon、Apple、Meta、Microsoft、ByteDance、Booking,覆盖 24 项核心平台服务,单家平台全球年营收均超 75 亿欧元门槛,月活终端用户超 4500 万、年服务商户超 1 万家。国内头部综合数字平台在社交、电商、本地生活、云服务赛道市场份额长期处于 40% 以上,依托生态闭环限制竞争对手流量、数据、支付渠道接入。跨国平台借助跨境业务布局,将本土市场垄断模式复制至全球各国,利用不同国家反垄断法律差异规避监管约束,形成 “监管套利” 空间。
联合国贸发会议 2024 年调研数据显示:全球超 72% 的中小型数字创业企业表示,头部跨国平台的数据封锁、流量倾斜、自我优待行为是制约企业生存与创新的首要障碍;全球平台灵活就业劳动者规模突破 3 亿人,超 60% 骑手、网约车、线上服务从业者受制于平台不透明算法、高额抽成、缺失社会保障,数字垄断延伸至劳动分配领域,形成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双重失衡。
1.2 全球数字反垄断立法浪潮:以欧盟 DMA 为核心标杆
传统反垄断法以事后查处为核心逻辑,仅能在垄断行为造成实质损害后开展处罚,难以应对数字平台事前构建生态壁垒、提前锁定市场份额的行为缺陷。2022 年 11 月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正式生效,开创全球数字平台事前预防性监管新模式,划定守门人平台强制性禁止义务,明确禁止自我优待、数据合并封锁、拒绝第三方互操作、强制捆绑、不公平商户条款等行为,违规处罚最高可达企业全球年度营业额 20%,情节严重可强制拆分业务板块。
DMA 落地后形成显著 “布鲁塞尔效应”,全球主要经济体同步启动数字反垄断专项立法:美国先后推进多份科技巨头反垄断法案,FTC、司法部持续对谷歌、Meta、亚马逊发起拆分诉讼;中国修订《反垄断法》增设平台经济专章,出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日本出台特定软件平台竞争促进法;英国、韩国、澳大利亚同步推出数字市场事前监管规则。全球数字反垄断从单一事后执法转向 “事前规制 + 事后处罚 + 合规常态化审查” 复合监管体系,但各国立法底层逻辑、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显著分歧,规则碎片化问题凸显。
1.3 本报告研究框架与核心研究问题
本报告聚焦八大核心议题开展深度研究:第一,跨国大型数字平台跨境垄断典型表现与竞争损害机理;第二,欧盟 DMA 核心制度、实施成效与监管局限;第三,全球各国数字反垄断立法体系对比;第四,自我优待、数据壁垒、跨市场并购三大核心垄断行为监管难点;第五,数字平台劳动者权益受损与垄断行为内在关联;第六,中小数字企业公平准入现存壁垒;第七,全球反垄断规则互认机制建设障碍;第八,完善全球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治理体系完整路径。
研究核心解决三大现实问题:一是厘清数字平台新型垄断行为对创新、商户、劳动者、消费者的多层损害;二是梳理各国监管政策冲突带来的跨境合规成本与监管漏洞;三是构建兼顾各国数字主权、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的全球协同治理框架。
二、跨国数字平台跨境垄断核心表现及竞争损害分析
2.1 跨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无国界的垄断传导
数字平台无需线下实体网点即可完成跨境经营,头部平台依托母国积累的用户、数据、资本优势,进入他国市场后快速形成支配地位,同时将本土垄断行为复制至海外市场,典型滥用行为分为三类:
第一类,跨境流量歧视。平台针对不同国家第三方商户实施差异化流量分配,对自有自营业务、关联企业给予搜索置顶、首页推荐、算法加权倾斜,对本土中小商户、境外竞争对手限制曝光权重。以应用商店赛道为例,苹果 App Store、谷歌 Play Store 长期将自有软件、付费推广应用置于搜索前列,第三方同类创新应用自然流量占比不足 15%,创新企业获客成本提升 3-8 倍。
第二类,跨境排他性协议。平台与手机厂商、硬件终端、线下渠道签订全球独家合作协议,禁止终端预装竞争对手产品,限制用户多平台切换。谷歌早年与安卓厂商签订全球排他协议,强制预装搜索、浏览器、应用商店全套服务,放弃预装竞争对手产品,欧盟为此累计开出超百亿欧元罚单。
第三类,跨境用户锁定。依托账号体系、数据资产、会员权益跨国家互通实现用户闭环锁定,用户更换平台需付出极高迁移成本,数据无法跨平台导出,形成 “围墙花园”。Meta 旗下 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 全球账号打通,用户社交关系、内容数据完全封闭,竞品社交平台难以获取用户基础。
市场竞争损害层面,跨境支配滥用直接压制东道国本土数字创新企业成长,发展中国家数字产业极易陷入 “外来巨头垄断、本土创业企业生存空间萎缩” 困境,长期削弱各国数字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剧全球数字产业发展不均衡。
2.2 平台自我优待:数字生态内部最普遍的反竞争行为
自我优待是 DMA 明文禁止的核心行为,指拥有市场瓶颈地位的守门人平台,利用平台规则、算法、数据、流量资源差异化对待自营业务与第三方入驻商户,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环境,分为三大类型:
1. 资源配置型自我优待:平台优先分配算力、广告位、推荐流量、补贴资源给自有业务。电商平台自营商品搜索排序天然优于第三方商家;出行平台自有运力优先派单,第三方服务商订单量持续压缩。
2. 障碍设置型自我优待:对第三方商户设置更高准入门槛、更高抽成比例、更严苛处罚规则,自营业务豁免相关限制。苹果对第三方支付渠道抽取 30% 佣金,自有支付体系无高额分成要求;国内综合平台对第三方服务商抽成比例普遍高于自营业务 10-20 个百分点。
3. 算法诱导型自我优待:算法模型内置偏好权重,在比价、推荐、搜索场景隐性抬高自有产品竞争力,降低第三方产品曝光转化效率,且算法黑箱导致商户难以举证维权。
自我优待的深层危害在于扭曲平台内部市场定价机制,挤压中小商户利润空间,倒逼商户降低产品、服务质量,最终损害消费者选择权;长期持续的自我优待会逐步淘汰垂直领域中小创新企业,形成单一平台全品类垄断,消灭细分赛道市场竞争活力。2025 年欧盟 DMA 执法数据显示,7 家守门人平台全部存在不同程度自我优待整改事项,Meta 因跨平台数据合并优待自有广告业务被处以 2 亿欧元罚款。
2.3 数据壁垒与数据垄断:数字时代核心生产要素封锁
数据是数字平台核心生产资料,头部平台通过构建多层数据壁垒实现垄断,形成 “数据越多、算法越强、市场份额越高、数据获取能力更强” 的闭环垄断:
第一,用户数据封锁,拒绝数据可携带、跨平台互操作。平台设置技术限制,禁止用户完整导出个人行为、交易、社交数据,第三方企业无法获取用户基础数据开展差异化创新;DMA 强制要求守门人开放免费、实时的数据携带接口,但多数平台通过技术限制、复杂流程抬高迁移成本,削弱政策落地效果。
第二,跨业务数据合并垄断。平台将搜索、社交、电商、支付、本地生活多赛道数据打通,构建全域用户画像,用于定向广告、精准定价、差异化风控,第三方单一赛道企业仅能获取局部数据,无法形成同等算法竞争力。DMA 明确禁止未经用户明确许可跨核心服务合并用户数据,2025 年 Meta “付费换数据” 模式因违规合并全域用户画像被欧盟处罚。
第三,商业数据壁垒,封锁商户经营数据、流量转化数据。平台不向入驻商户开放完整经营后台数据,商户无法自主优化经营策略,同时平台利用商户经营数据孵化自有同类业务,形成 “抽取商户数据、培育自营对手” 的双向掠夺模式。
数据垄断衍生双重风险:一是创新壁垒,中小数字企业缺乏数据基础无法训练优质 AI 算法、搭建差异化服务;二是数字主权风险,跨国平台将各国用户数据跨境传输至海外总部集中存储、运算,东道国失去本土数据控制权,数据安全与数字治理自主权受损。
2.4 跨市场并购审查漏洞:通过资本收购消灭潜在竞争对手
数字平台网络效应与多赛道生态属性,使得跨行业、跨市场并购成为头部巨头消除竞争威胁的核心手段,传统反垄断审查体系存在显著滞后性:
1. 潜在竞争者并购(杀手收购)。平台发现细分赛道初创企业具备颠覆自身生态潜力时,直接溢价收购后关停竞品业务,消除未来竞争威胁。Facebook 早年收购 Instagram、WhatsApp,收购后弱化独立运营、整合至自有生态,美国 FTC 于 2020 年发起诉讼要求强制剥离两大社交产品,成为全球杀手收购标志性案件。
2. 纵向产业链并购,打通上下游构建全链路垄断。谷歌收购广告技术企业 DoubleClick,垄断数字广告投放、广告交易、广告数据分析全链条,形成全球广告市场支配地位;国内头部音频平台并购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认定合并将显著提升行业集中度,附加严苛限制性条件批准交易,要求剥离部分版权、开放流量渠道。
3. 跨境并购监管协同缺失。跨国平台在多国同步开展并购,各国反垄断机构独立审查,审查标准、时间周期、限制性条件不统一,企业可利用审查时差、标准差异推进垄断性并购;全球仅不足 20% 跨国并购案件实现多国监管协同调查,多数案件存在监管真空。
当前各国逐步完善数字并购审查规则,引入 “动态市场影响评估”,不再仅以当前市场份额作为判定标准,重点评估并购对未来市场创新、赛道竞争的长期损害,但跨境协同审查机制仍处于空白阶段。
2.5 平台垄断延伸至劳动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失衡
平台垄断构建的流量、订单分配控制权,直接传导至平台劳动者,算法黑箱、独家绑定、抽成垄断形成新型劳动剥削体系,根据 Fairwork2025 全球平台劳动测评、人社部 3 亿灵活就业人员统计数据,核心矛盾集中于四点:
第一,算法不透明带来的劳动强制。平台垄断订单分配渠道,依靠不透明算法设定派单规则、时效考核、罚款机制,劳动者无协商话语权,超时、高强度劳动成为常态,欧美多国外卖、网约车平台劳动测评得分普遍低于 4 分(满分 10 分),仅少数平台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高额固定抽成形成收益垄断。头部平台占据本地生活、同城配送流量入口,商户、劳动者无替代渠道,平台可单方面上调抽成比例,部分赛道综合抽成超 30%,劳动者扣除成本后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用工关系模糊,社会保障缺失。平台依托垄断地位规避劳动关系认定,将骑手、司机定义为独立合作方,不缴纳社保、工伤保障,全球超 2 亿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处于社保真空状态。
第四,独家竞业绑定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平台强制劳动者签订独家服务协议,禁止同时入驻同类竞争平台,进一步巩固平台劳动力市场垄断地位。
国内已推动 15 家头部平台开展算法集体协商,覆盖 2000 万平台劳动者,明确最低工资、算法公示、申诉渠道等要求,但跨国平台海外分支机构劳动权益监管仍缺乏跨境协同机制。
2.6 中小数字企业公平准入壁垒:创新生态持续萎缩
头部平台多重垄断行为叠加,构建全方位准入壁垒,中小数字创业企业生存空间持续压缩,联合国贸发会议调研显示,近五年全球数字初创企业平均存活周期从 4.2 年缩短至 1.8 年:
1. 流量准入壁垒:核心流量入口完全由守门人平台控制,中小企业获取自然流量渠道枯竭,仅能通过高额付费广告获取曝光,创业成本大幅提升。
2. 生态兼容壁垒:平台关闭接口、限制 API 调用,拒绝第三方产品互联互通,中小企业无法接入平台海量用户生态,独立获客难度极高。DMA 强制要求应用商店、社交、操作系统开放第三方兼容接口,但平台通过技术限流、接口收费变相抬高准入成本。
3. 资本与并购壁垒:头部平台依托充足现金流,要么直接收购优质初创企业,要么通过低价补贴、跨界亏损挤压垂直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以长期对抗巨头资本优势。
4. 数据使用壁垒:中小企业无法获取基础用户数据,AI、大数据创新研发缺乏基础生产资料,技术迭代速度远低于头部平台。
中小数字企业是数字经济颠覆性创新核心载体,准入壁垒持续抬升将长期抑制全球数字技术迭代,形成巨头固化垄断、创新停滞的行业格局。
三、欧盟 DMA 制度体系与全球各国数字反垄断立法对比
3.1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核心规制框架
DMA 是全球首个针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事前专项监管立法,核心逻辑是区分 “守门人平台” 与普通平台,对达到规模阈值的巨头实施强制性事前约束,无需等待垄断损害发生即可开展合规管控:
1. 守门人认定量化门槛:企业全球年营业额≥75 亿欧元;单一核心平台服务欧盟月活用户≥4500 万;年活跃商户≥10000 家;市值≥750 亿欧元;同时在至少 3 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满足全部条件自动纳入监管清单,2025 年完成第二轮年度更新,7 家企业 23 项核心服务纳入管控。
2. 四大类强制性禁止义务:
(1)禁止自我优待:不得优先推荐自有产品、差异化分配流量资源;
(2)数据合规义务:禁止跨服务未经许可合并用户数据,保障用户数据可携带;
(3)开放互操作义务:操作系统、应用商店、即时通讯开放第三方接入,允许侧载、第三方支付;
(4)公平商户义务:不得设置不公平条款、强制捆绑、限制商户多平台经营。
3. 执法与处罚机制:欧盟委员会直接拥有执法权,无需成员国单独审批;违规处罚上限全球年营收 20%,重复违规可强制拆分业务;守门人每年提交算法画像、合规整改独立审计报告,监管机构常态化抽查。
4. DMA 实施两年成效与局限:2026 年欧盟官方评估报告显示,法案推动苹果开放 iOS 侧载、Meta 拆分广告数据、微软拆分 Office 与 Teams 捆绑服务,中小企业广告、应用开发准入成本下降约 27%;但存在明显短板:一是部分平台采用技术规避手段弱化合规效果,互操作接口速率、稳定性刻意限制;二是仅覆盖欧盟境内业务,平台在其他国家延续原有垄断模式;三是对 AI 新型数据垄断、算法共谋规则存在空白,适配人工智能时代的监管细则尚未完善。
3.2 全球主要经济体数字反垄断立法差异化逻辑
(1)美国:传统事后反垄断 + 新布兰代斯严格监管转向
美国反垄断长期以 “消费者福利、价格效率” 为核心标准,侧重事后诉讼查处,无专门数字平台事前立法。2020 年后新布兰代斯主义兴起,监管重心从价格损害转向市场结构、数据垄断、创新压制:
• 执法动作:司法部起诉谷歌搜索垄断、FTC 起诉 Meta 并购垄断,诉求强制拆分核心业务;针对科技巨头 AI 投资、跨赛道并购启动专项审查;
• 制度短板:缺乏统一事前监管规则,诉讼周期长达数年,处罚力度弱于欧盟,企业可通过漫长司法程序延缓整改;
• 底层逻辑:保护市场自由竞争,弱化政府事前干预,优先依靠市场自我调节,仅在形成严重结构性垄断后介入。
(2)中国:《反垄断法》平台专章 + 分层分类常态化监管
2022 年修订《反垄断法》增设平台经济专门条款,配套《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构建 “事前申报 + 事中合规 + 事后处罚” 完整体系:
• 核心规制内容:明确平台自我优待、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收购、数据封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提高互联网企业并购审查门槛;
• 执法实践:累计对阿里、腾讯、美团等头部平台开出巨额反垄断罚单,对多起跨行业并购附加限制性条件;建立平台合规约谈、年度自查报告制度;
• 治理特色:兼顾公平竞争、数字产业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劳动者权益多重目标,平衡监管强度与产业创新空间。
(3)日本、英国、韩国:区域型事前监管补充体系
日本出台《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对标 DMA 约束应用商店、操作系统自我优待;英国推出《数字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法案》,设立独立数字市场监管局;韩国《平台公平竞争法》强制平台开放商户数据、限制抽成比例。此类区域性立法均借鉴 DMA 核心框架,但覆盖范围、处罚力度弱于欧盟,仅适配本土区域市场。
3.3 全球立法碎片化带来的治理痛点
第一,合规成本大幅抬升。跨国平台需适配欧盟、中美、日韩数十套差异化规则,搭建多区域独立合规团队,中小企业跨境经营合规门槛显著提高;
第二,监管套利空间持续存在。平台在监管宽松区域保留垄断行为,在强监管区域仅做表面整改,形成 “一地合规、全球牟利” 格局;
第三,跨境案件协同执法缺失。同一平台跨境垄断行为,各国监管机构单独调查、分别处罚,调查数据、证据无法互通,重复调查浪费监管资源;
第四,新兴领域规则标准不统一。AI 算法垄断、跨境数据壁垒、生成式 AI 并购审查等新议题,各国判定标准完全割裂,难以形成统一全球治理共识。
四、全球数字反垄断治理核心难点深度剖析
4.1 新型垄断行为定性难:数据、算法垄断缺乏统一判定标准
传统反垄断依托市场份额、价格变化判定垄断损害,数字平台垄断依托数据、算法、生态壁垒,属于非价格型垄断,全球尚未形成统一量化判定体系:
一是算法黑箱导致举证困难。自我优待、算法歧视、差异化定价全部依托后台模型实现,商户、消费者无法获取算法参数、权重设置,监管机构调取算法日志、开展技术审计成本极高;
二是数据垄断竞争损害难以量化。数据封锁带来的创新损失、商户收益下降、消费者选择权压缩均为长期隐性损害,缺乏标准化测算模型;
三是混合垄断行为叠加定性模糊。平台同时实施自我优待、数据合并、排他协议、杀手收购多重行为,单一行为损害有限,但组合行为形成系统性垄断,各国对复合垄断的追责标准差异巨大。
4.2 跨境监管权责冲突:数字主权与全球协同平衡难题
数字数据跨境流动天然引发监管主权冲突:欧盟 DMA 要求全球守门人统一遵守欧盟数据开放规则,部分国家基于数据安全、数字主权限制本土数据出境,二者规则存在直接冲突;跨国平台总部所属国与业务东道国监管目标不一致,母国侧重保护本土数字企业竞争力,东道国侧重防范外来平台垄断挤压本土产业,监管诉求难以调和。
同时,跨境执法管辖权划分无国际通用规则,平台海外分支机构垄断行为,东道国监管机构难以调取境外服务器存储的核心数据、算法资料,执法取证存在天然壁垒,大幅降低跨境垄断行为查处效率。
4.3 全球反垄断规则互认推进滞后,多边协调机制效能不足
当前 OECD、ICN、G20 均推动数字反垄断国际对话,但具备约束力的多边互认协议尚未落地,现有合作以软性交流、案例共享为主,存在三大短板:
1. 规则互认范围狭窄:仅少量传统横向并购审查开展双边信息交换,针对自我优待、数据壁垒、平台劳动权益的专项互认机制完全空白;
2. 无统一执法协同流程:多国同步调查同一跨国平台时,缺乏证据共享、处罚协同、整改标准统一流程,容易出现处罚轻重两极分化;
3. 发展中国家参与度不足。多数发展中国家缺乏专业数字反垄断执法团队、技术审计能力,在全球规则制定中话语权薄弱,发达国家监管规则单向输出,难以兼顾发展中经济体数字产业发展诉求。
4.4 创新与监管平衡困境:强监管抑制产业发展 VS 弱监管纵容垄断
全球监管机构普遍面临 “三维权衡困境”:一是严格约束平台垄断行为,可能限制平台数据整合、生态协同带来的技术创新效率;二是放松监管放任巨头无序扩张,将持续挤压中小企业、损害市场公平;三是差异化监管标准易引发数字产业全球竞争失衡,本土平台与海外巨头监管待遇不对等。
以 AI 行业为例,头部平台依托海量数据训练大模型具备天然技术优势,若强制无限制开放数据,可能削弱企业研发投入动力;若完全放开数据壁垒,中小 AI 企业无法参与市场竞争,全球 AI 产业将快速形成寡头垄断,两种监管路径均存在显著利弊,全球尚未形成统一平衡方案。
五、构建全球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治理体系实施路径
5.1 分层完善跨国数字平台垄断行为专项监管规则
(1)统一自我优待全球判定标准
借鉴 DMA 成熟条款形成国际通用规则,明确区分合规资源倾斜与非法自我优待,建立算法透明度强制要求:所有平台需公开推荐、搜索、派单核心算法基础规则,监管机构有权开展第三方算法审计;禁止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补贴发放中对自营业务设置隐性加权参数,违规行为实施阶梯式罚款。
(2)建立全球统一数据壁垒治理框架
确立三项基础规则:第一,用户数据自由可携带,提供标准化、免费数据导出接口,不得设置技术、流程门槛;第二,严格限制跨业务数据合并,必须获取用户分项明确授权,禁止全域数据无差别打通;第三,商业经营数据适度开放,保障入驻商户完整获取自身经营、流量转化数据,禁止平台利用商户数据孵化竞品。同步协调数据安全、数字主权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数据开放与跨境数据安全双向平衡。
(3)升级跨市场并购全球协同审查机制
搭建多边并购审查信息共享平台,跨国并购达到全球规模阈值自动触发多国同步审查;扩充审查评估维度,将 “杀手收购、潜在创新竞争损害、数据集中风险” 纳入强制性评估内容;建立统一限制性条件库,对同类垄断并购采用标准化整改要求,减少各国审查标准差异。
5.2 健全平台劳动者权益全球协同保障机制
1. 推动劳动权益规则国际互认,统一平台抽成上限、最低工资标准、算法协商、社保保障基础要求,跨国平台全球分支机构同步落地劳动保护政策;
2. 建立算法监管跨境协同机制,各国监管机构共享算法违规案例、审计技术标准,针对跨境统一派单、考核算法开展联合审查;
3. 完善灵活就业跨境社会保障衔接机制,推动社保、工伤保障跨国家互认,消除跨国平台劳动者社保真空问题。
5.3 破除中小数字企业市场准入壁垒,激活全球创新生态
一是强制守门人平台无差别开放核心生态接口,统一 API 调用费用、速率标准,禁止针对中小创新企业限流、抬价;二是设立全球数字创新扶持机制,引导头部平台开放脱敏基础数据集,供中小 AI、数字初创企业研发使用;三是完善反垄断救济渠道,降低中小企业垄断维权举证成本,建立监管机构主动调查、企业举报并行的维权体系。
5.4 加速推进全球数字反垄断规则多边互认体系建设
1. 依托 OECD、G20、联合国贸发会议搭建具备实操约束力的数字竞争多边合作框架,制定全球统一数字反垄断最低标准,各国立法不得低于基础底线;
2. 建立双边、多边执法协同协议,实现跨境案件证据互通、联合调查、整改方案互认,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3. 提升发展中国家规则制定话语权,针对发展中经济体数字产业薄弱现状设置差异化过渡条款,避免发达国家监管规则单向输出压制本土数字产业成长。
5.5 适配人工智能时代完善新型垄断监管补充细则
针对大模型、生成式 AI 衍生的数据垄断、算法共谋、AI 赛道并购风险补充监管规则:一是规范 AI 训练数据获取与使用,禁止平台垄断全网公开数据、封锁行业数据集;二是将 AI 企业纳入守门人判定范围,达到规模阈值的大模型企业同步遵守 DMA 同类公平竞争义务;三是专项审查头部平台对 AI 初创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防范 AI 赛道快速形成寡头垄断。
六、结论与政策展望
数字平台全球化运营决定了平台垄断治理无法依靠单一国家独立完成,欧盟 DMA 开启数字平台事前强监管时代,推动全球反垄断立法全面升级,但各国规则碎片化、跨境监管协同不足、算法与数据垄断认定困难、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跨境脱节等问题,仍是制约全球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障碍。
跨国大型数字平台依托网络效应、数据、算法形成的跨境垄断,不仅破坏市场交易公平,挤压中小数字创新企业生存空间,更通过算法控制传导至劳动分配领域,损害全球数亿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将抑制全球数字技术颠覆性创新,加剧各国数字产业发展失衡。
未来全球数字反垄断治理需走 “统一基础标准 + 多边协同执法 + 分层差异化监管” 路线:以 DMA 成熟制度为参考,形成全球通用的自我优待、数据开放、并购审查最低监管规则;搭建多国监管机构常态化协同机制,实现跨境案件联合调查、处罚标准互认;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差异,设置弹性过渡条款平衡数字主权、产业创新与市场公平三大目标;同步完善 AI 等新兴赛道配套监管细则,持续填补新型垄断行为监管空白。
通过全球反垄断规则互认、统一平台公平竞争约束、健全劳动者权益跨境保障、破除中小企业准入壁垒,约束跨国数字平台无序垄断扩张,构建开放、公平、包容、可持续的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生态,实现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充分竞争、劳动者权益保障、各国数字主权安全多重价值统一。
参考文献
[1] 欧盟委员会.《数字市场法案(DMA)2026 年度实施评估报告》[R]. 布鲁塞尔:欧盟数字监管总局,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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